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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的區別

強制措施 閱讀(1.87W)

口頭傳喚強制傳喚的區別:口頭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卻在刑事訴訟當中程序被使用到。如果被傳喚人不及時到案的話,在經過相應的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其強制傳喚。而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