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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2.81W)

你知道什麼是傳喚嗎?而拘傳具體又指什麼呢?這二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性質確實千差萬別的。究竟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有哪些?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有哪些?

一、什麼是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具有以下特點:(1)拘傳的物件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適用拘傳;(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沒有羈押的效力,拘傳不得超過法定的期限,在訊問後,應當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二、什麼是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拘傳和傳喚有什麼區別

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由於拘傳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性相對較弱,但又可以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因此,對於不宜採取逮捕、強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使其到案接受訊問。這樣,既可以儘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達到訊問的目的。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拘傳和傳喚雖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拘傳是直接強制犯罪嫌疑人到達特定地點接受訊問;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措施,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簽發拘傳證。拘傳可以由檢察人員或者司法警察進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時,應口頭向被拘傳人說明拘傳的理由,並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載明被拘傳人的姓名、性別、拘傳的理由、押送處所、簽發日期,並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遇有抗拒拘傳的情形時,執行人員可以依法使用規定的械具,如手銬等,強迫其到案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應當再對其使用械具。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

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刑訴法關於拘傳地點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看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拘傳和傳喚的區別主要是哪些。其中拘傳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而傳喚則僅僅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