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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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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並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傳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顯然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二、傳喚的程式是怎樣的?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需要對當事人或者嫌疑人詢問,傳喚和拘傳都是辦案的手段,當然兩者也存在區別,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否具備強制性,傳喚沒有強制性,而拘傳則帶有強制性,公安機關會將嫌疑人拘傳到指定地點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