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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盤問和傳喚 | 拘傳的規定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1.71W)

兩者的區別是:
第一,留置盤問與拘傳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
第二,時間規定不同。
留置盤問時間自被盤問人帶至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於到期不批准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拘傳只能適用於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傳喚不到案的,或如不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訊息的情形。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拘傳不得連續使用,拘傳時間屆滿,對被拘傳人未依法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留置盤問和傳喚,拘傳的規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