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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傳真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成立地點應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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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傳真訂立合同時合同的成立地點應該如何確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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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地點如何確定,以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如何確定

合同成立地點如何確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諾生效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是基本原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某些合同成立上因採取不同的原則而使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有所不同。在以信件與電報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在英美法,由於承諾生效的地點又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在大陸法,由於承諾生效採用送達主義,承諾生效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因而合同成立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以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如何確定成立地點?一般來說,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採用確認書、合同書等書面形式的,確認書從簽訂生效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書從簽字或者蓋章時起成立,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必須經過公證合同才成立的,公正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