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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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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如何確定?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如何確定?

1、關於資料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資料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資料發出電文即為承諾。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採取送信主義,而應當採取到達主義。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收到與發出時間的準確,法律應當規定,提供伺服器的網路服務,應當定期檢查,調校伺服器系統的設定和時間,並在一定時間內儲存記錄,已備查詢。

2、關於資料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電子商務示範》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資料電文以發端人設有的營業地點視其為發出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工作地點,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聯絡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因此,資料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

二、如何訂立電子合同

1、電子合同的與要約邀請

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願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關於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儘管網路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物件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民法典》中,這一標準應該是:

(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

(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一經承諾並送達於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

(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民法典》第488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

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於網路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型別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只要是屬於合同的型別的都是屬於我國的合同的法律法規所管制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合同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