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如何訂立

土地承包 閱讀(1.93W)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有權出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並收取相應的出讓金,這是一種法律行為。雙方需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根據合同,雙方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那麼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條款有哪些呢?本站在本文中為你做詳細介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如何訂立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二、合同的訂立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都市計畫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私法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第九,違約責任;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條款”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十四種,如定金,出讓年限,違約責任等。另外,根據不同的土地型別,相應的最高使用年限也不一樣,如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是50年。在合同生效期間,雙方都需要履行的義務,如不履行,就會涉及到合同中最重要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