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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成立生效但交付地點未明確 | 如何解決

合同效力 閱讀(2.08W)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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