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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留優先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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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留優先權和留置權

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留置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這是《海商法》的規定。 《海商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以上是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