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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海事海商律師解答 閱讀(2.38W)

船舶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的區別如下:
(1)權利的產生不同。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船舶抵押權是根據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產生的,屬於協議擔保物權。
(2)擔保的債權不同。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債權,如船員工資、人身傷亡、港口規費、救助報酬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債權;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是借貸之債。
(3)效力的產生不同。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產生於登記;而船舶優先權效力的產生既不需要佔有,也不需要登記。
(4)受償的順序不同。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