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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下船舶優先權所擔保的海事債權種類

債務債權 閱讀(1.58W)
《海商法》下船舶優先權所擔保的海事債權種類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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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的受償順序如何?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5項規定的範圍。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第(四)項海事請求,後於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生的,應當先於第(一)項至第(三)項受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
(二)、(三)、
(五)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後,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四)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後發生的先受償。所以: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優先於其他船舶優先權而受償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發生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之後的,先於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飭亡的賠償請求受償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後於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