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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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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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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留置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這是《海商法》的規定。 《海商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以上是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