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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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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是的。rn依法設立的抵押權,留置權受法律保護,作為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具有優先受償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仍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式後,優先實現擔保物權人的權利,而後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