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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以及船舶抵押權的區別與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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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以及船舶抵押權是我國關於船舶的管理的一些相關的制度。那麼,對於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以及船舶抵押權的區別與聯絡大家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希望在幫助大家進行區分的方面有所幫助。

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以及船舶抵押權的區別與聯絡

一、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一項古老的海商法制度。船舶優先權標的、專案等在各個國家規定有不同的制度,但是它的立法都體現了公共政策的原則,維護了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船舶優先權”並非國際公認的名稱,而是我國對該制度的叫法。關於船舶優先權的性質方面,一直以來有很大爭議,程式權利說、債權說、物權說不一而足。本文通過船舶優先權與民法中權利性質在設立方式、標的、內容、追及效力、權利效力等方面的比較,得出的結論為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我國海商法對船舶優先權的專案及受償順序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該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和深入探析有助於對我國海商法的發展、船舶優先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進行準確,全面的分析。通過將我國船舶優先權制度的規定與國際公約及他國的相關規定相比較,對我國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的專案和受償順序進行深入評析,分析船舶優先權的發展趨勢。

二、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聯絡

船舶留置權與船舶優先權及船舶抵押權均屬船舶物權,它們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均以船舶為標的;均設置於作為債務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從屬於一定的海事債權;均具有優先於一般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三、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區別

(1)權利的產生不同。船舶留置權和船舶優先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而船舶抵押權是根據當事人簽訂的船舶抵押合同產生的,屬於協議擔保物權。

(2)擔保的債權不同。船舶留置權擔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產生的債權;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債權,如船員工資、人身傷亡、港口規費、救助報酬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債權;船舶抵押權擔保的是借貸之債。

(3)效力的產生不同。船舶留置權的效力產生於佔有船舶; 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產生於登記;而船舶優先 權效力的產生既不需要佔有,也不需要登記。

(4)受償的順序不同。按照我國《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5)行使的方式不同。船舶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的行使需要通過法院扣押、拍賣船舶來實現,而船舶留置權的行使不需要通過法院扣押船舶,只需要債權人留置所佔有的船舶即可。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船舶優先權和留置權以及船舶抵押權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他們的區別與聯絡等,在以後大家進行判斷時可以主要考慮權利的產生方面、擔保的債權方面、效力的產生方面以及行使的方式方面的差異來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