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員的船舶優先權的範圍
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5項規定的範圍。
二、船舶優先權的消滅
船舶優先權消滅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轉讓時,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滿60日不主張優先權;
2、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1年內沒有申請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船舶(此處,“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
3、法院裁定拍賣船舶的公告發布後,船員在公告期間不申請債權登記;
4、船舶滅失;
5、船舶被法院拍賣。
船舶優先權的消滅,不等於其保護的債權也隨之消滅,已經喪失了優先權的債權,在時效規定期間內,仍可以同無優先權的其他債權一起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