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公司成立和公司設立的區別

法律 閱讀(2.43W)
公司成立和公司設立的區別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