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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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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都有哪些?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股本總額為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同時還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人民幣5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數的35%。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組成。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其實平時也很少有人去琢磨設立公司和成立公司的區別,但是不管我們是哪種說法,決定成立一家公司的話,還是要仔細的去研究一下成立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評估成立公司以後有可能會面臨的各種風險。成立一家公司還是要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