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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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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階段不同

公司的設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體資格過程中一系列連續行為的兩個不同階段:設立行為發生於營業執照頒發之前;成立則發生於被依法核准登記、簽發營業執照之時。實質上,公司的成立是設立行為被法律認可後依法存在的一種法律後果。

2、行為性質不同

設立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為,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發生在發起人與主管登記機關之間,屬於行政行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準登記之前,被稱為設立中的公司,此時的公司尚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其內、外部關係一般被視為合夥。如果公司最終未被核准登記,設立行為的後果類推適用有關合夥的規定,由設立人對設立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記,發起人為設立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後果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公司的成立則使公司成為獨立的主體,公司成立後所實施行為的後果原則上由公司承擔。

4、法律特徵不同

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二、公司設立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1、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式上較為簡便。

2、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由此可見,公司設立和成立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從法律效力看,公司成立的效力要大於設立階段。公司設立屬於公司成立的一個階段,從方式上,公司可以選擇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現在很多股份公司都是採取募集設立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