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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期間 | 發起人能合意解除公司設立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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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可以通過合意解除公司設立協議的方式,終止設立公司。協議解除產生公司設立失敗的後果,因此,發起人負有返還已經繳納出資款的義務,發起人應按照出資人已經繳納的份額返還相應的出資款,並對設立費用等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能合意解除公司設立協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