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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或者轉包單位提出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轉包後造成工傷事故的,承包人是經過合法註冊的用人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由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有權向承包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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