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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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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票據業務中,涉及到出票人、承兌人、受票人等等,這些人也構成了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一般意義上的債務人都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那麼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這個專業知識。

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

一、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哪些?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1、票據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是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價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是的付款清償義務

二、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有哪些人構成?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據的最初債權人是出票時的收款人,之後隨著票據的流轉,從票據的持有人處受讓取得票據的人就成為票據的債權人。

例如匯票持票人就是承兌人、所有背書人及出票人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其權利可以背書後交付或交付直接轉讓於他人,無須通知債務人。匯票未承兌以前,就收款人對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債權人。其他一切被背書人對其前手而言是債權人,而對其後手,則是債務人。持票人是票據最主要的債權人。

三、什麼是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

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這裡的一定合法事由稱為抗辯原因,債務人享有的拒絕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叫做抗辯權。票據抗辯權具有兩個特徵:

1、票據抗辯權只能針對票據請求權來行使

2、票據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綜上所述,票據收票人,持有人就是票據債權人,與之對應的票據承兌人、出票人則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對於票據債權人義務包括因承兌而付款義務、因出票而付款義務等。在票據業務中,雙方應該按照票據辦理流程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