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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都有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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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票據債權人都有什麼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票據的概念:

票據債務人都有什麼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有價債券,其目的為約定出票人本人或者由出票人委託的付款人,在見到該有價債券時,或者在票據指定的日期內,向手持票據的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的金額。匯票,支票和本票都包含在內。因此票據涉及到了出票人,受票人和承兌人,這些人也就構成了票務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其中出票人和承兌人被稱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主就有次,票據的次債務人有向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

很多人可能不瞭解背書,這裡給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背書:

這裡的背書不是一種學習行為,而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它是由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的行為,這種行為就被稱為背書,在完成簽字和加蓋印章行為後,持票人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因此在這裡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在背書人背書時,此票據必須是有效的,因為背書人要向受讓人保證票據的能夠承兌或者付款,如若受讓人拿到票據後被退票並具備法定的證明時,背書人需要承擔償還受讓人票款的義務。

綜上所述,票據的債務人指的是所有在票據上簽字或蓋章的人,即凡是在票據上簽字或蓋章,不論正面或背面,均為票據的債務人,當持票人手持合法票據向票據債務人索要欠款或者兌換票據時,若果遭到了票據債務人不合理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持票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另外在這裡指的一提的是,票據包含本票,匯票和支票,對於本票,無論何種情況下,票據的主債務人皆為出票人,出票人不可推卸作為主票據債務人應付的責任。而支票相對於本票來說,關於債務人的問題卻又有了區別,因為支票沒有票據主債務人,只有票據次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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