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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是票據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1.95W)
付款人是票據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付款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