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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

債務債權 閱讀(3.14W)
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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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票據債務人指的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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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據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與收款人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現金支票,《票據法》第八十一條: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八十六條: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係人要求履行票據責任。但是當出票人為收款人時(商業匯票中的商業承兌匯票),那出票人也就成為了持票人了。

2、票據債務人是指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後的受讓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式的所有人均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