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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權轉讓給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1.49W)
票據債權轉讓給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務人無償轉讓債權


債務的全部轉讓,通常也叫做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的持有者或者債的旅行者與第三人之間的一種協議。債務轉讓之後債務將會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全部轉移是需要通過協議的,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轉讓之後第三人將會全部承擔原有協議中的債務責任,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