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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27W)
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我國的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

你好,票據債務的抗辯權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是因為票據抗辯與一般的民事抗辯有著很大區別。首先,在一般的民事關係中,民法上的抗辯,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而相比之下,票據關係上的抗辯就不能這樣隨票據背書流通而繼續對抗新的持票人。否則,票據就不可能進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進的票據是不是有抗辯事由,擔心自己的票據權利缺乏保證。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各國都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切斷原則”,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舉例來說明這種關係: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方作為買方簽發一張遠期票據結乙方。其後,乙方因對丙方有欠款,又將該票據支付給丙方。在這個過程中,乙方沒有向甲方履行交貨的義務。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這就是所謂“抗辯的切斷原則”。
但是,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也不能絕對化,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例外,這主要是針對某些有惡意行為的持票人與前手人串通來欺詐票據債務人。比如:在上述甲方與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中,丙方明知乙方沒有能力履行交貨義務,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貨義務,而從乙方處取得該張票據,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票據抗辯就同時可以對抗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麼,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再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因未給付對價,該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