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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定免責嗎

保險理賠律師解答 閱讀(2.39W)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定免責嗎
律師解析: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險合同如果是約定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無效,其餘情況一般是有效的。
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認真審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拒籤。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九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