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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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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中可以約定免責條款,但免責條款不得違背公平原則,免責條款只免除一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那麼免責條款無效則合同無效對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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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合同中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一、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相對人乃至第三人之間利益關係的手段,它不是對國家強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對法律的譴責和否定違約以及侵權態度的藐視。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並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禦風險,左右著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於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且擬定合同條款的一方一般屬於壟斷行業,因此,合同法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二、合同中哪些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這些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這些條款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並不是說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免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