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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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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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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合同中的免責規定無效的解釋

勞動合同格式條款合同中的免責規定無效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 格式條款訂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陰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提請注意義務的,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格式條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①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②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