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

法律 閱讀(1.47W)
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態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但是對於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法律規定了以下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於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對於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對於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於財產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應當使之無效。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免責條款也就是可以免去或減少當事人合同責任的條款,可以說免責條款是當事人的救命條款,在發生免責條款事由時,如果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也無需承擔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您要注意對免責條款進行審查,避免條款無效。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問題,都不妨向專業的合同律師諮詢解答,以更好地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