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糾紛 閱讀(3.01W)

一、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哪些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是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哪些合同條款無效?

1、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必須要關於合同當中的內容仔細的來進行閱讀,然後才能夠簽訂,同時有一些格式合同當中有免責條款是會無效。所以必須要仔細的閱讀,比如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不合理的免除自己的責任,就是屬於一種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