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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免責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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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免責怎麼寫
合同條款中免責怎麼寫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中對於免責條款的列入要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明確並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其中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
    第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充分盡到說明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