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合同中免責條款會無效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9.72K)

合同中免責條款會無效,無效的情形有二: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中免責條款會無效嗎?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經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民法典》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免責條款在民事合同中有著重要的地位,雙方當事人 之間可以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但是該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如果是免責條款存在違法事由的,此時就會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