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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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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1、壽險的責任免除條款。
壽險是指以人的生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大同小異,比如屬於道德風險範疇的部分,如故意傷害以及犯罪行為等導致的保險事故肯定是不賠付的;不能與法律精神相違背,2年內自殺不予賠付,是整個保險市場約定俗成的準則,主要是防範投保人逆選擇。對於吸毒和酒駕,國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險公司當然也不會進行賠付了。戰爭、暴亂以及核爆炸等導致的死亡情況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內。
2、健康險的責任免責條款。
重疾險的免責條款,一部分的責任免除與壽險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重疾險特有的責任免責,如“遺傳性疾病/先天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賠付的。
3、意外險的責任免責條款。
意外險對人的健康狀況沒有限制,但對於投保人所從事的職業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業、都不在意外險的保障範圍內。因疾病以及人為因素等導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險的賠付責任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