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合同中的什麼免責條款無效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28W)

一、合同中的什麼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什麼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免責條款一般有以下特徵: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範圍。

2.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

3.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免責條款的形式主要有什麼

關於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並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如果免責條款會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是因故意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話,那麼這種免責條款就是屬於無效的條款,免責條款的形式主要有全部免責的形式,限制責任條款的形式,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形式和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