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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什麼情況下無效

合同效力 閱讀(3.05W)

我們現在生活中對保險的認可程度是越來越高的,這和現在快節奏的生活是有一定關係的,不僅疾病會趨於年輕化,意外也常常發生,就算不為我們自己,也會為自己的財產上一份保險,這樣會覺得心裡還是比較安全的,也是因為保險越來越紅火。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就不斷了,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讓自己做賠本的買賣,而我們肯定也是希望交錢以後收到最大權益的保障,所以對合同條款的瞭解就十分重要了。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什麼情況下無效

我國的保險是有免責條款的,但是這個免責條款也是在一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生效

首先在雙方簽訂保險的時候,保險人就應該把裡面的每一條條款都說明一下,尤其是對一些特殊的情況或者需要做特殊的約定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說明。

如果沒有說明免責條款的話,條款就沒有法律效力

這是保險人的義務,所以保險人的做法很重要,而投保人有投保自由的權利,就是當投保人瞭解了相關的條款和裡面內容的後果之後,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保險人不能強求,投保人選擇誰,該選擇那種保險,都是投保人自身的自由,這也是一種權利。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還是有很密切的關係的,保險人要先告知投保人的一些情況後,投保人才能選擇,所以兩者是分不開的,而保險人告知投保人一些情況這是一種義務,在這一點上法律還是更加保護投保人的選擇權。

不管是上那種保險,我們都要真是的簽署合同,在籤合同之前雖然保險人有義務告知我們相關的條款,但是為了我們自己的權益,我們要仔細的瞭解相關的條款,這樣才能在需要履行合同的時候得到最大的權益保障。當發生一些我們比較模糊的條款概念的時候,可以諮詢專業人事為我們解答,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