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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選擇出租房屋的人很多,為了維護租客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我國法律規定了租客優先購買權。但現實中卻經常出現房東私自賣房的情況,這樣的行為是否對租客構成了侵權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房東私自賣房侵權嗎
(一)租客有優先購買所租房屋的權利,租客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是債權
租客優先購買權的效力與基於共有的優先購買權不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租客優先購買權。租客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可能憑藉租客優先購買權主張租客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侵害租客優先購買權的賠償方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正因為租客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房東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租客優先購買。
(三)免除房東侵權賠償的事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租客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房東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房東履行通知義務後,租客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共有人、房東的近親屬是房屋買賣的當事人,或者租客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或者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原租客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了。
二、房東私自賣房如何賠償?
(一)怎樣確定房東侵害了租客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要確定“房東出賣租賃房屋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通知租客”,就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
(二)租客權利受到損害時如何要求賠償
房東未通知租客,擅自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租客可起訴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房東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或者存在其他侵害租客優先購買權情形,租客請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房東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上條規定可以看出,某些時候。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租客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請求將不被法院所支援。此時,租客轉而以房東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給予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合理的,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因為租客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房東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租客優先購買。
總的來說,租客優先購買權對於租客來說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說是一種機會成本更是對租客的生活有重要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的租客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的律師,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