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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人私自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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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人私自賣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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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私自賣房如何賠償



  (一)怎樣確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要確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通知承租人”,就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權利受到損害時如何要求賠償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擅自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承租人可起訴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上條規定可以看出,某些時候。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請求將不被法院所支援。此時,承租人轉而以出租人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給予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合理的,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因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出租人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

總的來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對於承租人來說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說是一種機會成本更是對承租人的生活有重要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的律師,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