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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房產的糾紛 閱讀(2W)

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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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選擇出租房屋的人很多,為了維護承租人的權益和社會的穩定,我國法律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那麼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出租人私自賣房如何賠償呢?本文將具體為您分析這兩個承租人最關心的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一)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所租房屋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是債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效力與基於共有的優先購買權不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可能憑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主張承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方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正因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出租人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

(三)免除出租人侵權賠償的事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親屬是房屋買賣的當事人,或者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或者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原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了。

二、出租人私自賣房如何賠償?

(一)怎樣確定出租人侵害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要確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通知承租人”,就構成侵害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權利受到損害時如何要求賠償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擅自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承租人可起訴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從上條規定可以看出,某些時候。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請求將不被法院所支援。此時,承租人轉而以出租人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給予損害賠償的請求,是合理的,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因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出租人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

總的來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對於承租人來說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說是一種機會成本更是對承租人的生活有重要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時的諮詢專業的律師,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