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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違約打官司要多久 | 出租人私自賣房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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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其實很容易出現違約的情況,而現在的房價又這麼貴,一旦一方有違約行為,那麼給對方造成的損害可不小,當事人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多數都會選擇向法院起訴。那一般賣房違約打官司要多久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賣房違約打官司要多久 出租人私自賣房是否侵權

一、賣房違約打官司要多久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式確定,按照一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式的審限。

二、出租人私自賣房是否侵權

(一)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所租房屋的權利,承租人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是債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效力與基於共有的優先購買權不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可能憑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主張承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方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正因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因此,出租人違反義務,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而不是必須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

(三)免除出租人侵權賠償的事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親屬是房屋買賣的當事人,或者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或者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原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張優先購買權了。

賣房糾紛其實也是屬於民事糾紛當中的一種,因此實踐中,要是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那自然也是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進行,具體賣房違約打官司要多久,一般一審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那麼審理起來也是比較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