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夫妻一方私自賣房 | 法院可以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嗎?

合同效力 閱讀(1.26W)

一對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妻子揹著丈夫將公房買下,接著又轉手賣給了自己的親生女兒,丈夫遂將妻子和房產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妻子與房產局所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與其親生女兒所籤《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一方私自賣房,法院可以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嗎?

再婚夫妻鬧離婚

今年六十歲的呂某在十三年前,經人介紹與大他七歲的何某結婚,由於兩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較好。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兩人商定由呂某出國打工,何某照顧家裡。

婚後第四年,呂某出國務工,並一去四年未歸,其間何某的家務開支均由呂某負擔。長期的分居致使兩人產生矛盾。

今年元月,呂某回國後經過再三考慮決定離婚,並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賃公房的房卡。沒想到妻子已將此房買了下來,並轉手賣給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在隨後的,因何某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駁回。

狀告妻子和房地局

呂某莫名其妙丟了房子,幾番思考掙扎後,決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與房地局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無效。

何某認為,當時買公房時是經過呂某同意的,但呂某不同意出錢,呂某的親生女兒也說不買,所以自己就拿了兩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買了下來。

房地局則認為,由於何某與呂某是一家人,房產局沒有義務再去審查印章的真偽,根據有關規定,房產的權屬應當由房產證來證明,房地局與呂某妻子何某所籤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私自蓋丈夫印章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有關部門在去年5月,曾對該房內的居住人員進行核對,房屋承租人為呂某,家庭人員為呂某的親生女兒和妻子何某及呂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購買了該套承租公房,支付對價約17,000元。當時協議上應當由呂某簽名處蓋有呂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欄內則有呂某女兒的簽名和印戳。

呂某和女兒當即對此表示否認,認為買房一事自己從不知曉,雖然印章是呂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簽名是偽造的,現在兩人都不同意購買此房。提起妻子與她的親生女兒之間的轉讓住房協議,呂某更表示氣憤,未經共有人同意買了房,又把它賣了,這兩個行為都應該無效。

法院認為,何某將家庭成員的利益都歸於自己,房地局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員,是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構成表見代理,房地局與呂某妻子所籤合同無效。何某的女兒作為理應知道內幕的第三人,在售讓房屋後未能支付相應對價,對該房屋的取得並非善意,與何某所籤合同也視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