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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能不經過居住權人同意私自賣房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1W)

一、產權人能不經過居住權人同意私自賣房嗎?

產權人能不經過居住權人同意私自賣房嗎

產權人可以不經過居住權人同意私自賣房。因為房產屬於產權人的,產權人有權處理自己的房產,任何時候,任何方式,但產權人發生變動後不影響居住權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八百九十三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二、居住權的時間是多久?

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

三、居住權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居住權有哪些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綜上所述,產權人雖然可以賣房,但是在房子的產權發生變動以後,新產權人不能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讓居住權人搬出去,房子產權的變動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產權人決定賣房,跟居住權人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