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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改房產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安置房 閱讀(2.58W)

我國普通老百姓可能對於房改房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基本上城鎮職工對於房改房這種福利性的公產房應該是比較瞭解的。由於房改房的性質比較特殊,所以在實際生活當中,房改房的產權糾紛原因也比較多,我們就拿北京房改房產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這一問題來了解一下房改房所涉及到的產權糾紛。

北京房改房產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北京房改房產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一、解決勞動關係產權糾紛

1、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引發的房屋權屬糾紛的處理。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因調動工作、辭職或除名、辭退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售房單位以該職工已不是本單位職工為由,要求收回房屋。

2、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為準。職工在沒有取得產權前,和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喪失了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的資格,因此,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在履行中因購買方喪失應具備的主體資格而失效。售房單位有權收回房屋。

二、職工死亡產權糾紛

1、因參加房改的職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繼承糾紛的處理。職工生前參加單位的房改並交納了購房款,在辦理產權證前因病死亡,該房產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這一問題比較複雜,應視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2、根據現有法律,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為準,即沒辦理房屋產權證就不享有房屋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裡的合法財產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三、夫妻房改房糾紛

1、因夫妻離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歸屬時,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得該房,不能因參加了某一方單位的房改為由,限制另一方對該房屋的請求權。售房單位也不得以非本單位職工為藉口,侵犯產權人的利益。

2、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優惠購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的價格構成中隱含著購房家庭一方或雙方的住房補貼和國家企業給予職工的優惠待遇,所以在對房改房作價分割時應參照該房的市場價格,保護好未分到住房一方的合法利益。

因為勞動關係,職工死亡,或者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涉及到的房改房的分割等這些。目前針對這三個原因在解決房改房產權糾紛的時候,都是適用於現代的法律來解決的。生活中如果說遇到這三種情況而引起的房改房的產權發生糾紛的話,涉事當事人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