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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家事糾紛 閱讀(9.04K)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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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結婚之前一般會先進行訂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婚約關係。雖然,現在訂婚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但在廣大農村地區仍然流行這一做法,並且由此也產生了不少婚約財產方面的糾紛。那大家知道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受傳統婚姻觀念影響比較大。

從西周起,我國就形成男方給付女方彩禮的習俗,認為只有給付彩禮,婚約才算真正成立。這種締結婚姻的觀念及程式,對後世影響很大。時至今日,在我國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適齡青年在訂立婚約時一般都由男方給女方彩禮。傳統觀念認為結婚前女方先終止婚約,要退還彩禮;男方先終止婚約,女方就可以不退還,因為女方家庭認為解除婚約後,女方的名譽受到損害,耽誤了青春,再返還彩禮不公平。

2、雙方無感情基礎。

這也是導致婚約財產糾紛的根本原因,很多農村男女青年締結婚姻,都是按照當地習俗進行,經媒人介紹相識,相處時間短,互相瞭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雙方訂立婚約的基礎,而非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這種情況下所訂立的婚約,極易出現一方在訂婚後對另一方不滿意,或另遇心上人,導致雙方最終無法結婚,而引發返還婚約彩禮糾紛。

3、法律意識淡薄。

因為雙方基於農村習俗訂立婚約,交付彩禮一般也只有雙方主要親屬在場,往往不會要求女方出具收據。出現糾紛後,雙方對於給付的數額分歧較大,且難以舉證。還有些父母將女兒作為生財致富的工具,利用訂婚索取大額彩禮,甚至為得到更多的彩禮,一女二嫁。

二、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

1、加強法制宣傳,強化公民法律意識。

由司法、行政部門採取靈活多樣的宣傳方式,對廣大群眾進行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讓群眾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中的種種陳規陋習,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搖錢樹等現代婚姻觀念烙在適齡青年的心中,讓他們明白愛情才是婚姻基礎,向包辦婚姻和索要大額彩禮的行為說“不”。

2、處理得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對於返還婚約彩禮糾紛,因為雙方的確有過締結婚姻的表示,做不成親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簡單對待,要儘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化解矛盾。對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雙方確無複合可能的情況下,要主動調解,查明事實,根據雙方是否結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靈活把握,在不損害婦女權益的前提下,做出判決。

相比之下,農村人結婚普遍都比較早,通常結婚的物件都是經別人介紹的,因此雙方之間的感情基礎可以說幾乎沒有。同時,由於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