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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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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醫療糾紛訴訟的原因,概括起來有以下五方面:醫療人員醫德素養差、工作中的失職、技術上的原因、意外情況、家屬另有需求。具體情況如下:

1、社會方面因素

(1)目前我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落後,個人對醫療費用承擔能力低下,是醫療糾紛日益增多的基礎。

(2)社會輿論總偏向於“弱者”的觀念,媒體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助長患者及家屬的對抗心態和勢力。

(3)社會法制觀念薄弱。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中執法力度不夠,致使醫院陷入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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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對專業醫學常識瞭解甚少,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出現難以預料的問題時,就對醫療過程或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進行懷疑、抱怨。

(2)參與醫療糾紛的物件不斷擴大。有策劃有組織干擾正常醫療工作,大造聲勢,漫天要價。

(3)患者及家屬對醫療糾紛不進行司法處理。許多患者、家屬明知自己無理取鬧或醫院無過錯,偏要進行“協商”,對醫院實行敲詐勒索。

3、未說明可能之後遺症和藥物副作用

這項原因其實也屬於醫患雙方對於愈後認知的差距,醫師在進行治療之前,並未向病人說明或詳細解釋可能產生之後遺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狀後,產生出後遺症時,病人無法接受,進而引發糾紛。

有些藥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極少的病人會發生,醫師在用藥時,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後,病人反而拒絕服用的情況,因而沒有告知病人這些藥物的副作用,當病人有嚴重的副作用產生,自然怪罪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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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院責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生硬;對病情觀察不仔細,導致診斷錯誤;值班不堅守崗位,搶救不及時;對急、危重病人不及時轉院,延誤治療;

(2)、“馬虎”現象:操作不到位,技術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實,敷衍了事,違反醫療操作規程;

(3)、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處方管理辦法》以及《鄉村醫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糾紛發生後處於舉證不力的境地;

(4)、更為嚴重的是上下級醫師或同行之間在病人面前相互拆臺,導致醫患糾紛一觸即發;

(5)、違反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不能服從管理。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