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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一、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2016年2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介紹,2015年在總的診療人次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的數量繼續下降,嚴重的傷醫和醫鬧事件總體趨勢是減少的。據初步統計,在2015年是全國人民調解的處理糾紛是7.1萬起,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5年在總的診療人次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的數量是繼續下降的。

二、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難免會出現一些疾病,那麼在發生疾病後也是會到醫院進行救治,如果醫院因為疏忽或者其他原則造成了醫療事故後,不僅會給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也會給社會輿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也會對醫院以及負責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