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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宅基地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17W)

(一)規定原則,層次較低

房屋宅基地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二)內容不明,衝突嚴重

由於法律及法規的規定原則及效力不高,實際調整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轉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檔案,不僅系統性差,而且存在矛盾、衝突、權責不清等問題。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