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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嗎

判決執行律師解答 閱讀(1.58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