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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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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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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中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許可權。  在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上,有學者從法理上將以下五個因素列為確定級別管轄權的標準:(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3)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4)標的物的價值;(5)涉外因素。應當說,這幾個標準對確定級別管轄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但也存在著標準缺乏可操作性、理論欠缺正當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的標準中,它被解釋為“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高,則由較高層次的行政主體來管轄;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較低,則由較低層次的行政主體管轄。”以這樣的表述作為確定級別管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仍有較大的理論探討空間。

首先要確定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然後由該地點縣級以上的行政機關來管轄。但是當管轄權出現爭議時,需要上報給雙方的上一級機關,由上一級機關來決定案件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