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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概念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86W)

一、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概念是什麼?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概念是什麼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

3、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二、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1、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當事人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

(1)法人:標準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其他組織:住所地,登記註冊地

(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即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確定管轄的原則——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例外規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但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很多時候,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會同時體現在一場民事訴訟,意思就是我們可能得選擇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可單純的來區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話,兩者的概念肯定是不一樣的,而且級別管轄取決於案件,但地域管轄要看當事人的住址。